2026年1月3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贯彻实施 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推进《条例》贯彻实施,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
(一)多层次开展专题培训。民政、卫健、人社、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组织本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政务服务窗口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精准把握立法精神和核心条款。(完成时间:2026年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等)
(二)广泛开展宣传解读。在《湖北日报》等媒体全文刊发《条例》,将《条例》宣传纳入普法规划;在“重阳节”“敬老月”“法治宣传日”等重要节点,组织《条例》“进社区、进农村、进机构、进家庭”活动;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进行权威解读和系列报道。(完成时间:2026年12月底前;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
(三)全面组织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等普法学习。组织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普法,明确其依法运营、保障权益的责任与义务;依托社区(村)工作者、养老顾问、志愿者等队伍,面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宣讲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护理假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完善落实配套政策措施
(四)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分区分级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同步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并制定优惠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整合利用闲置资源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资、资助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健全居家养老支持政策,推广运用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健全养老服务和养老护理补贴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健全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提供关爱服务,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优化社区养老服务。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收集和转介养老服务需求。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利用,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物业服务和家政企业等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开展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照护等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发展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省住建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七)提升机构养老服务水平。按需发展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优化机构养老服务供给。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占比,提升专业照护水平。养老机构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监护人依法签订服务协议,按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养老机构依法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卫健委、省自然资源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深化医养结合服务。健全医养结合工作机制,统筹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等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养老床位、医疗床位等资源共享机制,推动床位间按需规范转换。深化医院功能性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转型为老年医院、护理院(中心)、康复医院。(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卫健委、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医保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促进养老产业发展。推动养老服务与大健康、文化旅游、老年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医疗、健康、养生、教育、休闲、旅游等相融合的养老产业新业态。推动智慧养老产业发展,完善智慧养老相关产品和服务标准,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中的应用,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文旅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教育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培训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老年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推进建立养老护理等专业技术岗位补贴制度,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健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风建设。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依规与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签订合同,保障其基本劳动权益。(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扶持保障政策。省、市(州)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适时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拓展服务项目和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存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向社会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结果省内互认。依托全省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跨部门互通数据信息,提供网上办事、信息查询和综合监管等服务。(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健委、省医保局、省数据局、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十二)健全综合监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消防安全、建筑使用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健全养老服务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依法打击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诈骗,加强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监督管理。(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依法化解养老服务纠纷。支持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依法维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扰乱养老服务场所秩序、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依法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开展《条例》监督检查
(十五)做好《条例》实施情况报告。按照工作要求,《条例》实施满一年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实施情况报告。实施满三年后,组织开展实施情况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提出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或者立法后评估报告。(完成时间:2026年至2028年底;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民政厅)
(十六)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执法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十七)在制定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中落实备案审查规定。(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组织好学习宣传,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确保在本辖区范围内落地见效。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