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学习兴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部重点支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纳入排名的榜单赛事及湖北省教育厅高校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目录内赛事。其他各级政府部门、国家普通高等教育专业教指委、行业协会(学会)主办不在上述竞赛目录内,但属于学校竞赛目录内的一般学科竞赛项目,按学校发布学科、竞赛目录规定认定师生竞赛成果和给予奖励,但竞赛组织费用由相关单位自筹或从师生所在院部实践教学、专业建设等经费中开支。
第三条 教务部主要根据竞赛等级、组织成效(学生参与规模与影响力)和参赛成绩调整竞赛目录和划拨竞赛经费,对竞赛目录和经费资助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学校学科、技能竞赛工作在学生竞赛工作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实行学校竞赛管理部门和承办单位两级管理。教务部负责学科、技能竞赛的总体协调与管理工作;各承办单位负责学科、技能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教务部职责
制定学校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参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湖北省教育厅发布的重要赛事范围,结合我校各学科、专业重点建设方向,确定我校学科、技能竞赛目录认定范围和级别;检查和考核学科、技能竞赛绩效;协调解决竞赛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审定竞赛获奖结果及奖励。
第六条 承办单位职责
负责学科、技能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与培训等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需的必要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建设具有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队伍稳定的竞赛指导教师队伍;指定竞赛负责人完成竞赛信息维护和填报工作;合理使用并及时报销竞赛开支经费;及时在竞赛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赛事获奖结果等信息。
第七条 学科、技能竞赛的组织
由承办单位根据竞赛要求,对组队数量、培训计划、配套条件、目标成果、经费预算等工作制定详细组织参赛方案。参加省级以上竞赛的选手,要经过校赛选拔择优逐级向上一级赛事推荐,原则上不支持越级参赛。
第三章 竞赛认定
第八条 根据近年各类学科、技能竞赛榜单及我校学生参加各类学科、技能竞赛项目获奖情况,对相关学科、技能竞赛认定基本原则如下:
1.国家级A1类:高教学会榜单内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部委直接主办的赛事;其他由教育部等国家部委直接主办,参赛范围非常广、社会认可度非常高的赛事(如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
2.国家级A2类:高教学会榜单内的由国家高教司、人教司、教育部高校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部门或组织机构主办的赛事;高教学会榜单内办赛历史悠久、影响力大、获奖难度大的赛事;其他由国家部委主办,办赛历史长、参赛范围广、社会认可度高赛事。
3.国家级A3类:高教学会榜单中非A1、A2的其他国家级赛事,或非高教学会榜单内影响力大的国际性赛事,或非高教学会榜单内由国家部委主办影响力较大的赛事。
4.省级B1类:非高教学会榜单内全国性研究会、学会等组织机构主办的赛事,或国家级A1、A2赛事分赛区赛事,或省教育厅榜单内赛事等。
5.省级B2类:国家级A3赛事分赛区且不在教育厅榜单内的赛事,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赛事等。
6.校级C类:学校主办的至少面向3个学院、体现学科特点的赛事等。省级及以上竞赛项目的校级选拔赛可直接认定为校级赛事。
7.院级D类:指学院组织面向院内的赛事。
第九条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举办规模、社会影响、获奖难度和对教学及人才培养工作促进等因素,参考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湖北省教育厅发布的重要赛事范围,教务部对学科、技能竞赛类别划分实行定期修订、动态调整制。
第四章 竞赛经费管理
第十条学校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校级及以上各类学科、技能竞赛。学校经费仅用于支持重点竞赛,包括报名费、材料(器件)费、资料复印费、差旅费及补助、车辆租赁费、宣传费、证书费、外出参赛保险费、学生奖励及专家评审指导费等,一般学科竞赛项目参赛经费(报名费、交通费、耗材费、竞赛指导费等)由相关单位自行筹措解决。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及以上的校外学科、技能竞赛的学生,在竞赛期间可按每天60元/人标准给予交通及餐饮补贴。比赛期间需要现场设计及制作项目的指导教师,可按100元/天标准给予指导补助,指导教师交通及餐饮补助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竞赛承办单位承办省级及以上学科、技能竞赛,竞赛成绩、成效纳入年终考核指标。
第十三条竞赛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应及时在竞赛管理系统提交竞赛成果和总结,管理部门每年对竞赛工作投入产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师生学科技能、竞赛成果认定和审核均以竞赛管理系统登记审核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教务部根据承办单位的年度竞赛预算额度、学生规模、学科竞赛特点、上年度绩效等因素,调整下年度竞赛目录和相关竞赛承办单位竞赛经费预算。
第六章 成果管理与奖励
第十五条 参赛获奖学生的奖励
1.学生获国家级学科、技能竞赛奖:
特等奖奖励A1类3000元,A2类2000元,A3类1000元;
一等奖奖励A1类2000元,A2类1000元,A3类500元;
二等奖奖励A1类1000元,A2类800元,A3类300元;
三等奖奖励A1类800元,A2类500元,A3类200元;
2.学生获省级学科、技能竞赛奖:
特等奖奖励B1类1000元,B2类600元;
一等奖奖励B1类600元,B2类300元;
二等奖奖励B1类300元,B2类200元;
三等奖奖励B1类200元,B2类100元。
同一类别竞赛多次获奖者,只按最高标准计发一次。以排名为竞赛结果的项目,第1-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的一等奖;第4-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10名等同于三等奖。金奖等同于一等奖,银奖等同于二等奖,铜奖等同于三等奖;国家级(全国性)优胜奖、鼓励奖、组织奖(有省赛和区域赛,且为学校重点支持赛事)按省(部)级一等奖标准(A1、A2对应B1,A3对应B2)奖励,否则按省(部)级最低标准奖励。省级优胜奖、鼓励奖、组织奖以及参赛奖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学科、技能竞赛的课外活动学分的认定根据《9728太阳集团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教师指导学生参赛获奖按《9728太阳集团教学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9728太阳集团学生学科、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务〔2017〕18号)自行废止,其他教学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